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湖北師範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湖師發[2019]77号)以及《3044am永利集团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湖師學〔2023〕26 号文)的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院思想政治教育本科專業按學科門類授予法學學士學位。
第三條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我院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授予法學學士學位。
第二章 院學士學位委員會的構成與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分學位評定委員會,人員組成為:
主 席:唐興軍
委 員:程焰 楊金平 彭舟 王振钰 張暢 馬素梅 楊燦 陳智會
秘 書:郭瓊花 鄭小蓉
第五條院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按我校學士學位授予細則的要求,整理、上報學士學位申報材料。
(二)組織本院學士學位的初審,向校學士學位委員會彙報本院初評結果,申報本院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說明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理由。
(三)研究處理本院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的争議問題和其它事項。
(四)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做好學士學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六條 授予學士學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立志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二)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
(三)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内修完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153學分;課程(不含通識選修課)不及格補考通過後,學分績點(不含畢業論文)高于2.95.
(四)學士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成績及格;
(五)完成各實踐環節的學習,教育實習成績在及格(含及格)以上;
(六)不違反本細則第四章第七條;
(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以授予學位者。
第四章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情況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在校期間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且處分未解除;
在校期間(2023年8月24日及以後)曾受到開除學籍、留校察看或者2次及以上紀律處分;在校期間(2023年8月24日及以後)曾因考試違紀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課程(不含通識選修課)不及格補考通過後,學分績點(不含畢業論文)低于2.95且補考課程(不含通識選修課)達2門及以上;
(四)當年未獲得畢業資格者;
(五)畢業論文(設計)、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第五章破格授予學士學位的情況
第八條 破格授予學士學位條件嚴格按照“湖師學〔2023〕26 号文”實施。
第六章 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
第九條 院學士學位委員會根據《湖北師範大學3044am永利集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對申請學士學位的畢業生的政治思想表現、曆年考試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逐個進行初審。初審情況、表決情況及初審通過名單按規定期限報校學士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校學士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分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的名單進行複核,提交校學士學位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校學士學位委員會全體會議對各分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并經學位辦審核的名單進行讨論和審議,并就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做出決議,确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學校以文件的形式發至各院系,并上報省學位辦公室。
第十二條 對學士學位獲得者,在學生畢業離校前夕,由校學士學位委員會頒發法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學校每年進行一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對于當年不符合條件,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七章學生申訴的程序
第十四條 依據學校學士學位委員會職責第3款規定,學校學士學位委員會接受學生的申訴。
第十五條 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公布後,對未獲得學士學位并提出申訴的學生,校學士學位委員會主席在7個工作日内,組織相關委員進行審核,确定申訴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況屬實,校學士學位委員會主席将給予糾正并對責任人提出批評,嚴重違紀的,将取消學士學位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以向學院分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由學院分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并将調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校學位辦公室。校學位辦公室調查核實後形成書面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處理意見經學校批準後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七條 對于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十八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學士學位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院分學位評定委員會。
3044am永利集团分學位評定委員會
2024年5月21日